第八章 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与立法
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概述
第二节 城镇住房制度的政策和立法
第三节 公房售后产权
第四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公房出售的特点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有其自身的特点

1.公房出售的对象是家庭
  公有住房的出售是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劳动力再生产的单位,也只能是家庭。 依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也是职工家庭,而不是职工个人。

2.公有住房的售价为成本价或标准价
  公有住房的售价并非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成本价,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传统的工资中并不包含住房消费资金,国家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就考虑到应给职工以传统工资缺乏的住房消费资金部分以补偿。这种补偿并非直接针对某一个职工,而是针对整个家庭。某个职工个人出资购买公有住房时并未按市场价格来支付,这体现了住宅供给的社会保障性。

3.公有住房的购买者享有优惠政策
  公有住房出售时,考虑了各种优惠政策,涉及到各个家庭成员的资格。在出售公有住房时,考虑了职工家庭人数、家庭成员的工龄、职称、行政职级等因素。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是优惠政策享有的依据;正是这些因素,才使得职工家庭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因此,在公有住房的购买中,所有家庭成员的各种因素都成了购房价格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