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在此之前形成的住房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包、福利性、低租金、等级制、供给制。即,在投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价格方面实行住房低租金制;分配体制方面实行住房的无偿分配;经营方式上把住房当做社会福利事业来进行管理,否认住房的商品性。这种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第一,城镇住房长期由国家包,又包不下来,以致住房严重短缺。建国以来,城镇住房基本上由国家负责,实行统建、统配、统修、统管,在人们的观念中,住房由国家包,没有住房向国家要。结果是供不应求,穷于应付。
第二,福利性低租金制刺激人们租住公房,加剧了住房供需矛盾,也不能鼓励人们买房建房。租金过低,人们租房的能力不受支付能力的限制,租售比价很不合理,人们即使有钱也不愿买房和建房,从而导致城镇住房的供需矛盾加剧。
第三,住房分配不合理,助长了不正之风。长期以来形成住房由单位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和家庭住房需求等情况分配,形成供给制和等级制的色彩,并为住房分配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实物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是对立的,不利于住房商品化的发展。
第四,住房资金不能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低租金制度使住房的价格长期大幅度地背离价值,而且还低于成本。所收租金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建房愈多,补贴愈大;住房不能进入市场,无法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住房资金不能正常流动和周转,直接影响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起着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它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着社会就业以及金融、建筑、建材、服务等行业的发展。但是我国传统的住房制度由于受到以上各种因素的制约,无法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无法发挥房地产业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旧的住房制度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任务之一。
城镇隹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
(二) 租、售、建并举的原则
(三) 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
(四) 新旧机制转换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