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是指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房屋拆迁的种类
房屋拆迁的种类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1.市政动迁和社会动迁
这是以建设投资不同的资金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市政动迁是城市人民政府基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热、道路交通和环境卫生等。这类拆迁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动迁资金的主要渠道来自地方财政;被拆迁房屋安置通常由投资者安排;补偿经费由市政建设经费统一支出。社会动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于基本建设用地需要而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这类拆迁主要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拆迁入)自身发展的需要;动迁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及有关的专项基金,少部分来源于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基金;被拆迁方的安置与补偿也均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
2.征地拆迁和非征地拆迁
这是以土地权属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征地拆迁是建设单位在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而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这类拆迁主要发生在城市的新城区(尤其是成片新住宅的建设),不仅改变了原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而且也确定了征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非征地拆迁是建设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这类拆迁以城市居民为主,无须变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
3.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
这是以拆迁主体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统一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自行拆迁由建设用地单位统一组织。动迁计划的编报、执行及变更均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委托拆迁由建设用地单位(拆迁人)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被委托人)进行。但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应注意的事项
1.服从国家利益
服从国家利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建设单位(拆迁方)在具体实施房屋拆迁中,必须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国家统一安排,不得任意拆迁。如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经过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二,被拆迁方在具体房屋拆迁活动中,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保证国家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样,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其他参与人也要服从国家利益。
2.符合城市规划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具体选址定点时,必须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准,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法》第23条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3,保护合法权益
要用法律形式确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房屋拆迁中的权利主要有建设单位的拆迁权,被拆迁入的安置和补偿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4.谁拆迁、谁负责安置补偿
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拆迁他人房屋后,应对被拆迁方的安置与补偿依照法律和协议负起全面责任,而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国家或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拆迁的程序
(一)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二)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发布拆迁公告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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