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产权确认82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托伦斯(RobertTorrens)模式
该种模式由澳大利亚托伦斯爵士设计提出,于1858年1月27日经南澳州议会通过,于同年7月施行。这种模式也强调登记对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者设定具有绝对的效力。但在登记方式上与德国法模式略有不同。它规定将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记载于依法制成的地券上,一式两份;一份由权利人保存,一份由登记机关存查,权属状态发生变化时,登记申请人应将旧地券交回,由登记机关重新颁发新地券。登记具有公信力。
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房产产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包括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税费发证等五道程序。
1.登记收件
登记收件是产权登记的第一道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检验证件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申请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87面墙界表。申请人填写好“申请书”和“墙界表”,连同产权证件、证明等,经过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即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逐一点交、装袋,填写“收件收据”交申请人收执。这样,产权登记收件程序结束。
2.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以转入下一程序。
3.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查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工作过程。它是整个产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因此,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和各负其责。
4.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配图,是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核对,要做到“无错、无漏、三一致”,即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接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税费发证
税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88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缴贴印花税和缴纳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缴贴印花税。发证,即产权人完成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身份证件、图章等到发证机关领证。
地产权属登记
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均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
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地产权属登记可区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地产权属初始登记的程序
(1)申报。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89向指定的土地登记处提出土地登记的请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必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咀: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2)地籍调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地籍调查规程组织区内的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项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
(4)注册登记。经申请、审查、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归户册。
(5)颁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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