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简述房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房屋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一主体不构成房屋共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之间、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关系,因为它们管理使用的房屋都属于同一主体——国家。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可以发生共有关系,因为全民与集体是不同的主体。集体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也可能发生共有关系。
(2)客体是同一项房产。如果某栋楼房已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尽管位置相连并共同使用某些部分,如楼梯、通道、厕所等,也不能称为共有房产。这是因为它们的客体不是同一项房产,而是异产毗连。
(3)房屋共有存在着对内、对外两种关系。在对内关系中各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房屋的所有人,对共有房屋共同享有或按份享有权利和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义务。对共有房屋作处分时,各共有人违反其他共有人的意志,擅自处分房屋,则构成侵权行为。在对外关系中,各共有人共同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与共有关系以外的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试述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的派生性。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但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客体的有限性。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地面,不及于地下资源、埋藏物。土地使用者一旦发现土地下层有矿藏、文物、埋藏物、隐藏物时,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由国家开发或发掘。土地使用权人如要开发地下矿藏必须依法向国家取得采矿权。
(3)目的的特殊性。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这样就把城镇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开来,因为后者不是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目的,而是以从事农牧业商品经济活动为目的。
(4)取得的法定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除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外,还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亦必须依法进行,并办理登记手续。
(5)使用的期限性。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即法律通常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一定有效期限。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采取法定主义,这有利于权利的稳定、交易的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其中,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权)又称特制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又称共有权;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又称社员权。这三者形成一项不可分离的特别权利——共同的空间所有权。
住房部分产权
是指城镇居民对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井可以继承。
房地产相邻权
即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异产毗连房屋
“异产”是指不同主体的房产;“毗连”是指不同所有权人房屋相连。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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