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节 耕地保护制度
第五节 建设用地制度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划拨或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征用为国有;

(2)国家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3)国有荒山、荒地,即国有未利用土地已改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转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征地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除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审批权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而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1)在城市规划区内中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核发建设项口选址意见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町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没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征地主体的惟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转化是在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 53

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现行法律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是如何规定的?
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上收了征地审批权,把征地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其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无征地审批权。该法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折合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折合1050亩)。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费用,由哪几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使用临时用地应注意什么问题?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将土地还给土地所有人。

简述现行法律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属建筑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集体组织即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讨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而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设立抵押。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既包括乡镇企业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包括乡镇企业在抵押自己的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荒地抵押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已进行登记,并实行了承包经营,同时经发包方同意。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仅限于建筑物涉及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