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节 耕地保护制度
第五节 建设用地制度

 

 

为保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

(1)从规划上保证总量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确定土地的用途,根据耕地总量平衡与可供土地的可能,确定本地区的耕地总量和可供土地总量。该法第18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同时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45

(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治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措施。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该法第3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卢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朝: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该法第31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对粮、棉、油、蔬菜等优良耕地,按规定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该法第3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5)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超过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过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怎样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受法律的严格保护。

(1)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3)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4)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等制度。

(5)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

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土地开发包括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也包括对被破坏土地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的土地进行的开发。

土地开发应遵循什么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3)农业用地优先开发。

(4)保护开发者利益。

土地复垦
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