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违反房地产法的责任
1. 房地产违法行为,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等等。
3.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涉及到如下主体: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违法主体等。
4. 民事责任:狭义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或者违约之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可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5.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房地产关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修理、重作、更换或退回、赔偿损失、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十种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它可分为:房地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其他公民或组织的责任。
7.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基本的行政责任。对房地产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处罚是基本的行政责任形式。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应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把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措施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8.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房地产关系中的犯罪主体,不仅有个人,也可能有单位。对个人犯罪的,适用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单位犯罪的,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9. 违反房地产法的主要犯罪形式。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土使用权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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