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住房金融法律问题
第一节 住房金融概述
第二节 住房信贷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
第四节 房地产证券化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用途使用: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职工购房贷款的本息;
(3)支付超出职工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5)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