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
第二节 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
第四节 房地产法与规划法、建筑法...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之所以说它是“总称”,一因这些法律规范分布于多项法律、法规之中;二因房地产关系复杂,涉及面太广。


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是什么?
  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房地产法的体系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部分立法组成:
  一是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二是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以及它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
  三是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法的地位

  对一国的法律、法规如何分类,即划分为哪些法律部门,学术界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仲裁法。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担负着不同的任务,在某些方面、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是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部结构和谐一致的表现。

  有人认为房地产法是民法的内容,有人认为房地产法是经济法的内容,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房地产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具有民事性质的规范,又具有行政性质的规范。前者如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买卖、租赁、抵押等市场行为的规定;后者如登记、审批等行政行为的规定。按法学原理分析,前者属于私法领域,后者属于公法领域。

  纵观房地产法的全部规范,我们认为,它兼具民法、经济法的某些特征,即兼有私法、公法的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但从我国有关房地产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我国房地产的两部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冠以“管理”二字来看,它更侧重于经济法的性质,因为经济法是着眼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国家依法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房地产法更适合经济法的这一质的规定性。这样说,并不排斥物权法、债权法规则在房地产法中的应用。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几项?其内容与含义是什么?

1.土地公有原则

  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得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

  房地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房地产法律关系则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
  客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

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
  内容即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所谓权利,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某种行为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所谓义务,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的某种责任或付出的某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