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关系
房地产关系是指人们取得、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房地产关系,按其法律特征,在实践中表现为哪两种形态的法律关系?试举例说明。
房地产关系,按其法律特征,可分解为民事(商品)性质的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民事(商品)性质的房地产关系,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土地、房屋而发生的所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经济关系。如市民之间的房屋租赁行为。
行政管理性质的房地产关系,指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土地、房屋的征用、拆迁、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立项审批、房地产税征收以及行政调处有关纠纷等经济关系。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证书的行为。
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成为法制型经济,即以法律为规范,以合同为中介。房地产关系复杂而又重要,客观上要求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房地产权与房地产法,是密不可分的。此时,“法”确认“权”,“权”体现“法”。
在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我们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有许多已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制定为法律、法规;但是,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纠纷,有待于通过深化改革的实践和健全房地产的法制,求得进一步的妥善解决。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某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据统计,1986—1995年,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2960万亩。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人地矛盾已经十分尖锐。
其二,某些地方进行了不少盲目的重复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沿海部分地区1992、1993年的“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以后几个年度的泡沫经济成分增多,使得部分债权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
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过多,其中部分企业资质低下;许多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价格混乱,单纯炒卖地皮,牟取非法收益。
其四,长期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产生了许多弊端。
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具体问题。
种种情况表明,如果对高投资、高利润、高风险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不加以严格规范,那么它是难成气候的。我们的对策应当是:依法整顿和规范全国各类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多次修正《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将福利分房政策改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具体行政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形成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合理结构,保证国家建设重点和城市普通居民住宅建设;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化,纠正混乱现象,合理调节收益分配,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二)巩固和发展房地产改革成果的需要
自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我们对过去的房地产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最基本的改革措施有两项:第一,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二,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与上述两项改革相联系,推行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体制。二十年的实践表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住房商品化制度行之有效,已结硕果;不继续坚持这两大改革,房地产业就没有出路。
房地产改革是整个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改革,改变的是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不适合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房地产管理制度。房地产管理制度涉及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及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则、办法。所有权决定管理权,管理权是为着实现所有权,说到底,房地产管理的目标,是要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同时,充分发挥土地、房屋的使用价值,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与立法必须结合:改革要靠立法开路,改革成果要靠相应立法予以确认。举一个很值得研究的例子。1998年10月14日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已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土地承包是一个关键。如何制定这一类法律、法规?能否提出一个“永耕权”的概念?现行有关立法的过于原则和滞后状况,亟待改变。房地产法制的健全,正是为了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成果。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发展房地产,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力的发展要靠经济措施、科学技术,也要靠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革。经济与法制,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把房地产市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恰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分课题。我们一定要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努力开拓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