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49年--1956年 土地改革阶段:这一阶段首先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变为现实,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辉煌成果。几年以后,通过逐步实行农业集体化,农民的私有土地转化为集体所有。此后,农村买卖土地的市场即自行消失。
50年代中期,即1956年前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阶段:这一阶段逐步改变城市中私有房屋资本主义性质。但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国家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屋,某些不适当的做法后来逐步得到纠正。城乡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仍在进行,但多年来并没有形成有规模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土地有偿使用甚至成为一个“禁区”。计划经济体制、教条主义观念束缚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将全党全国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内推进改革,对外实行开放。正是在这种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的大地上逐步兴起并蓬勃发展: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土地的开发,商品房的兴建、买卖(含预售)等。从沿海到内地,从城市到乡村,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人们称之为“房地产热”、“开发热”的情景。
房地产业
狭义的房地产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它的业务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所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所谓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另一类是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简称成片开发。它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出租地面建筑物。国家鼓励吸收外商投资进行土地成片开发。
广义的房地产业应该包含从事城乡土地、房屋的开发、利用、经营、服务、管理、保护的各种业务活动。
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业的支柱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上。
1.基础性
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着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正确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
2.先导性
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着先导性物质条件。
房地产业的发展为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利用外资创造着良好的经济环境。如果基础设施不行,就很难引进外资。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普通居民住宅建设,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对此,必须有敏感的认识、积极的行动。
总之,国家的繁荣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都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房地产的法律含义
(一)现实生活中的房地产
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现实生活中“房地产”一词有广义、狭义两种用法,有时指土地或房屋,有时指土地和房屋。
(二)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
房地产作为一项财产,在法律上反映为房地产权。其中,当土地单独作为地产时,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当房屋单独作为房产或者出租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当土地与房屋连为一体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市场
我国现时所称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房地产市场与商品市场(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企业产权转让市场、期货市场一起,将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决不能把房地产市场仅仅看作是某地的看的见的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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