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某市居民张某因自己所租的房屋长久失修,不再适合居住,急需解决住房。张某的同事路某愿意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张某,于是,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由邻居肖某作中间人。肖某建议张、路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张、路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于是,张某在交付给肖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张某的3间平房居住。1997年2月,该市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
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由于市里准备兴建居民小区,张某居住街区平房均需要拆迁。张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路某即刻到房地产开发公司,重申张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
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地产公司拆除住房后,应当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房地产公司认为,张某与路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某的权益不受保护,因此要求张某立即搬家,另寻房屋。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张某与路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对张某还是对路某给予拆迁补偿?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房屋前,有无义务给张某另行安排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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