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某市土地局与该市天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天海公司获得了土地局出让的1.8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天海公司在付清了360万元地价款之后,对建设项目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的投入。1996年10月,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天海公司与该市阳光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载明:“建设工程到桩击完工后进行地下室施工时,阳光公司在付清地价款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归阳光公司所有。”据此,天海公司一次性获得了阳光公司支付的540万元地价款。该市土地局发现后,多次与天海公司负责人商谈,提出其违法事实,天海公司没有采取任何积极行动。
问题:
(1)本案中天海公司与阳光公司所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市土地局可以对天海公司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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