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01] [02]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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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3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日新公司为取得生产经营用地,向某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妥有关手续后,日日新公司取得了面积1,2万平方米的土地。此后, 日日新公司在未对受让土地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即于1994年5月与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转让价800元,总计转让价960万元。日日新公司负责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延期交付,按月息1%承担预付款的利息;鸿业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价款60%的预付款,余额分3次在年底前交清。由于合同约定的土地有部分是某市运输公司的, 日日新公司便与鸿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鸿业公司对该块土地拥有使用权。在日日新公司进行居民搬迁等工作时,某市运输公司与其发生冲突,运输公司遂将日日新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1)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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