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赤都市人民政府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丰园住宅示范小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该项目需要征用丰园村集体土地250多亩。村民詹某承包的4。2亩责任田(从事花木栽培、种植)也属于被征用范围内。为保证征用工作顺利进行,赤都市各级部门组成项目征地办公室,组织实施征地工作。被征地的大部分村民协助征地,腾出了被征用土地,而詹某却迟迟不退还承包的土地,理由是征地办公室给予的征地补偿没有达到其要求。
问题:
(1)本案中,詹某的土地承包权是否应受到保护,为什么?
(2)征地办对詹某的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可以采取哪些补偿办法?
(3)詹某如对补偿措施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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