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和顺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市国土局批准,从事“秀苑花园”商住楼的开发兴建工作。1996年7月,在完成商住楼的地基打桩工作后,该房地产公司开始预售“秀苑花园”的楼房。7月28日,华艺影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了该花园B座6层的601、602、603
3套房屋,预交了30%的购房款60万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在商住楼验收竣工后3个月内协助华艺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1998年3月20日,“秀苑花园”竣工验收。3月26日,房地产公司在未与华艺影视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将原来预售给华艺公司的3套房屋卖给了信使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信使公司),信使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4月2日,房地产公司协助信使公司办理了该花园B座6层的601、602、603
3套房屋的产权证明。4月5日,华艺公司按照合同来查验房屋准备入住时,发现原预售房屋已经被信使公司占用。华艺公司只好质询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答应重新为华艺公司调换另外3套房屋,华艺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入住原先预定的房屋。因房地产公司无法满足其要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 谁是B座层6套3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3)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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