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石峰市河西村村民。1995年,张某承包了本村的8亩水田进行水产养殖。由于其技术欠佳,连续3年效益均不好。1999年2月,张某与邻村河东村村民朱某商议,张某将自己承包的水田转由朱某承包,双方签订了转包协议并签字盖章。1999年6月,朱某在购买鱼苗时,向本地信用合作社贷款5万元,用8亩水田中的5亩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
问题: (1)张某向朱某转让水田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朱某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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