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张某认为价太高,不想买。徐某获悉后,愿意花4万元买下此房屋。村民委员会表示同意,同时提出条件;因张某租期未到,徐某应当允许张某继续承租至期满,房屋售价可以降低至3.7万元。1997年10月,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之后,徐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张某迁出现租房屋,徐某支付其损失费2
000元。1998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房屋优先卖给他。
问题:
(1)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什么?
(2)张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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