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H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向国土管理部门购得处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未开发土地20公顷的使用权,用于建设与工业区配套的住宅小区。为筹集发展资金,H公司在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后,立即将其中10公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Y公司,将另10公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M银行并获得贷款。 H公司在本案中的设定抵押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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