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01] [02]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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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陈某依法承包了某村8亩旱地用做果园,种植火龙果。<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年,承包使用费为每年1万元。同年9月,陈某种下的火龙果开始结果。因火龙果为稀有新品种,行家估计陈某的果园的火龙果当年收入将至少4万元。同年9月10日,当地县政府因道路建设需要,经上级批准,征用于包括陈某承包的旱地在内的土地50亩。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统一发放给了某村,并要求某村在2个月内处理好地上作物,将土地交付给工程队入场使用。陈某的火龙果因此颗粒未收。某村按被征用土地的受偿比例将3万元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陈某,并通知其解除承包合同。陈某认为自己的果园至少应补偿10万元,某村则主张补偿标准是上级定的,与该村无关。于是,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县政府,要求县政府提高青苗补偿费至8万元。并赔偿因县政府侵害承包经营权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
问题:
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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